醉驾、逆向、超速行驶,3名00后死亡!成都5·27较大交通事故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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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成都蒲江“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27日1时50分许,成都市蒲江县蒲塘路3km+7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288万元。需要指出的是,3名亡者均为“00后”。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事故轿车驾驶员醉驾、逆向、超速行驶,在与事故货车相遇时转向行驶,事故货车紧急避让措施失效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醉驾、逆向、超速行驶,3名00后死亡!成都5·27较大交通事故查明

成都蒲江“5·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节选)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川A2X58Z奇瑞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事故轿车)。所有人:黄某露,登记地址:四川省蒲江县大兴镇关桥村5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2.事故货车由川T369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事故牵引车)和川T6687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以下简称事故半挂车)组成,实际车主:王某华。

事故牵引车登记所有人为雅安市某某运诚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营运。

事故半挂车登记所有人为雅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性质为货运。

(二)涉事驾驶员情况

1.黄某露,男,汉族,四川蒲江人,系事故轿车驾驶员,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28年6月2日。经抽取血样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7mg/100ml,未检出苯丙胺类、氯胺酮、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成分。

2.杨某荣,男,汉族,四川省宝兴县人,系事故牵引车驾驶员,准驾车型A2,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经抽取血样鉴定,排除酒驾嫌疑,未检出苯丙胺类、氯胺酮、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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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现场道路环境及天气情况

事故地点为蒲江县蒲塘路3km+700m路段处,路段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心双实线分隔,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蒲塘路该路段限速70km/h,无路灯照明。道路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5月27日1时50分许,夜间阴天。

醉驾、逆向、超速行驶,3名00后死亡!成都5·27较大交通事故查明

图1事故现场照片

醉驾、逆向、超速行驶,3名00后死亡!成都5·27较大交通事故查明

图2车辆碰撞示意图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事故牵引车所属单位:雅安某某运诚物流公司。

2.事故半挂车所属单位:雅安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事故半挂车车主王某华与龙某物流公司签订《汽车挂靠合同》,龙某物流公司未收取挂靠费。

3.货物源头单位:天全县瑞某建材有限公司。系事故货车运输的砂石货运源头公司,2024年5月25日、5月26日,事故货车在该公司购买运输的2车砂石均为超载,分别为66.94吨,超载104%;67.59吨,超载106.7%。

4.砂石接收单位:四川天某邛建材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砂石的加工和生产,2024年5月25日事故货车运输一车砂石销售至该公司,收货记录显示净重66.94吨,超载104%,5月27日事故发生前,事故货车装载的砂石拟运往该公司销售。

(五)事故发生经过

1.事故轿车驾驶员黄某露事发前主要活动轨迹。2024年5月26日19时许,黄某露与谭某涛等朋友6人在蒲江县紫薇路“大汗生烤”店用餐、饮酒。22时许,黄某露驾驶事故轿车搭载谭某涛前往前卫街“极限KTV”唱歌、饮酒。

27日0时许,黄某露驾驶事故轿车搭载谭某涛又前往驭虹路“睿芮稀饭王”店与朋友史某艳等人再次饮酒。

2.事故货车驾驶员杨某荣事发前主要活动轨迹。2024年5月26日15时许,事故货车实际车主王某华安排驾驶员杨某荣前往雅安市天全县小河镇天全县瑞某建材有限公司“八号沙场”运载砂石,23时20分许,杨某荣驾驶事故货车满载砂石(核定载质量:32.7吨,实际载质量:67.59吨,超载:34.89吨)从“八号沙场”出发,行经雅安市天全县、芦山县、雨城区、名山区和成都市蒲江县。

27日1时38分许,黄某露驾驶事故轿车搭载谭某涛、史某艳从蒲江县驭虹路出发经桫椤路、育才路、紫薇路、蒲塘路前往蒲江县大兴镇。1时50分许,黄某露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逆向行驶至蒲江县蒲塘路3Km+700m路段处,遇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杨某荣驾驶的事故货车时,事故货车向其行驶方向左侧转向避让,事故轿车几乎同时向其行驶方向右侧转向行驶,两车共同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在蒲江县城往大兴镇方向两车道虚线分道线附近发生碰撞。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黄某露,男,汉族,2000年11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蒲江县大兴镇炉坪村18组1000号。事故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2.史某艳,女,汉族,2001年3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蒲江县鹤山街道张塘村8组50号。乘坐事故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3.谭某涛,男,汉族,2001年4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蒲江县大兴镇水口村6组1000号。乘坐事故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88万余元。

(七)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黄某露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规定。

杨某荣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黄某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荣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某艳、谭某涛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经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事故轿车驾乘人员均未系安全带。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货车驾驶员杨某荣立即拨打120、119、110电话。接警后,民警、119消防救援人员、120医疗急救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维护现场交通秩序。黄某露、谭某涛、史某艳3人经现场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调查评估认为,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得当,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黄某露醉酒驾驶事故轿车逆向、超速行驶时,与正常行驶的事故货车相遇,事故货车向其行驶方向左侧转向避让,事故轿车几乎同时向其行驶方向右侧转向行驶,两车共同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避让措施失效导致两车相撞。

(二)车辆司法鉴定情况

1.事故轿车司法鉴定意见。

(2)该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91km/h-95km/h。

2.事故货车司法鉴定意见。

(3)事故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12.9.3”的相关规定;侧面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12.9.1”的相关规定;

(4)事故牵引车及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及尾部标志版不符合国家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8.4.1”及“8.4.6”的相关规定;

(5)事故货车行驶系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1.3”[10]及“9.1.7”[11]的相关规定;

(6)事故货车事发时(紧急制动时)的行驶速度为50km/h;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相关单位

1.某某运诚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事故牵引车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GPS监控网站违法违规报警未全部处理,事故货车存在超载行为。

2.龙某物流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天全县瑞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建立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货运源头管理不到位,不按车辆核载质量装载。

4.四川天某邛建材有限公司。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5月期间入场综合场站的过磅单,查明共收取27车超载货车运载的砂石。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复四川天某邛建材有限公司临时用地期限至2023年6月7日,至事故发生时已超期使用。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黄某露,事故轿车驾驶员,醉酒驾驶,逆向、超速行驶,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杨某荣,事故货车驾驶员,驾驶超载车辆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建议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某某运诚公司。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对事故牵引车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GPS监控网站违法违规报警未全部处理;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及尾部标志、行驶系不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和车辆安全隐患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成都市安办向雅安市安办移送,由雅安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针对其超载违法行为,建议由蒲江县交警大队依法依规处理。

2.龙某物流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建议由成都市安办向雅安市安办移送,责成雅安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天全县瑞某建材有限公司。货运源头管理不到位,不按车辆核载质量装载,建议由成都市安办向雅安市安办移送,由雅安市应急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2.四川天某邛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5月期间收取27车超载货车运载的砂石问题,建议由新津区政府责成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超期使用临时用地问题,建议由新津区政府责成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理情况报成都市应急局备案。

3.事故货车挂靠经营,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成都市安办向雅安市安办移送,由雅安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4.建议蒲江县交警大队向蒲江县公安局作出书面检查,并报成都市应急局备案。

(信息来源: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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